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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8-02-28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网 48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开放引领发展新优势,提升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一)逐步扩大部分领域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部署,逐步推进以下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制造业领域放开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的外资股比限制;服务业领域取消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放开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金融业领域放宽外商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深化CEPA项下横琴自贸试验区对港澳服务业开放,积极推动律师联营所发展,依法承办更多法律事务,在建筑工程领域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将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市发改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规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工商局、珠海海事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各区配合)

(二)围绕建设区域性贸易中心城市开展招商引贸,吸收国际资本。充分利用港珠澳大桥的优势,引进境外高端品牌代理企业的国内分销总部,仓储分拨中心,国外大型贸易公司或子公司。发挥横琴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优势,大力拓展航运融资渠道,引导外资航运企业参股航运产业基金、担保基金,引进一批航运方面的专业型银行保险、融资租赁、信托基金,拓展珠海港国际航运服务体系。加快珠港澳物流园建设,鼓励外资投资建设综合物流电商平台、支柱产业配套物流园区,吸引聚集外资物流企业,推进港珠澳大桥物流、高栏港海运和珠海机场空运协同发展。(横琴新区、市商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配合)

(三)鼓励外资参与建设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和扩大旅游休闲、海洋、航空等新消费亮点,打造横琴商旅文会融合发展的超级商圈。重点开展创意设计、特色消费、跨境电商等领域招商引资,引进高端消费品专营机构,落实离境退税政策。鼓励外资参与大型涉外文体活动。(横琴新区、市商务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国税局、各区配合)

(四)拓宽会展业利用外资渠道。围绕建设国际会展中心城市目标,深化与港澳会展业合作,引进和培育会展龙头企业,加强会展与商贸旅游协同发展。支持境外企业参与我市的大型商展活动、组织专业性论坛和开展各类商贸旅游活动。(横琴新区、市商务局牵头,市文体旅游局、市会展局、各区配合)

(五)注重引进外资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鼓励外资投资基础性研究和公共研发平台,重点围绕物联网、大数据等战略新兴产业,推动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集群突破发展,强化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内、外资研发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公平参与质量标准认定工作。(市商务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质监局、各区配合)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六)加大新项目落户支持。对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实体经济项目,经认定按照每1000万美元给予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珠海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配合)

(七)实行增资扩产奖励。年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扩产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经认定后按照每1000万美元给予3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因增资扩产实现年度主营收入同比增加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配合)

(八)加大载体建设扶持。鼓励各区(功能区)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投入,加快招商引资实体项目的载体建设。凡每新增 1平方公里手续完备、平整达标的工业建设用地,市财政给予区财政1亿元的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配合)

(九)开展项目引荐人奖励。按照《珠海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引荐人予以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配合)

三、加强用地保障

(十)降低用地成本。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1785号)的相关规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积极落实省市共同安排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规建局、各区配合)

(十一)创新用地模式。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规建局、各区配合)

四、支持研发创新

(十二)支持外资设立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鼓励外资参与省、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2017-2022年,对我市获得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或两院院士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参照内资企业的标准申请财政项目资金扶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珠海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配合)

(十三)落实外资研发中心优惠税收政策。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落实省推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协助外资研发中心保税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二手研发专用关键设备(入境期限不超过1年)。建立高价值专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市商务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各区配合)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利用省、市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珠海,推动重大跨国并购项目在珠海的返程投资。发挥横琴自贸试验区的创新功能,拓展珠港澳金融机构开放合作。积极引导推动企业及金融机构开设NRA账户,运用NRA账户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双向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作为资本金使用。支持跨国公司在横琴自贸试验区组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积极开展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支持横琴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试点资格以及开展外币结算业务。开展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捆绑式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各地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市金融工作局、横琴新区牵头,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配合)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十五)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引进企业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及市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按比例给予项目资金配套,并落实人才工作津贴、住房补贴、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措施。(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规建局、市卫计局、各区配合)

(十六)积极推动人才“优粤卡”使用。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外资研发机构高层次研发人才、高价值PCT国际发明专利发明人、世界技能大赛项目专家和获奖选手、外企聘用的港澳台特殊人才等7类人才纳为服务对象,积极协助申领办理广东省“优粤卡”,“优粤卡”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与企业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享受我市人才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政策待遇,其中符合条件的境内持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办理赴港澳签注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鼓励各区给予为本地经济社会做出贡献的“优粤卡”持有人适当奖励。持有“优粤卡”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有效期为5年的居留许可。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员在广东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规建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各区配合)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七)加强对外资企业专利的保护。拓宽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渠道,推行保护直通车制度。强化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扶持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发展,推动专利导航,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以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为抓手,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扩大规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专利和其他科技成果与内资企业一样可参与省市有关奖项评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借助珠海国际仲裁院,按国际规则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市科工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金融工作局、横琴新区牵头,市司法局配合)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八)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落实外资备案权限下放至行政区(功能区)。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承接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压缩货物通关时间,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市编办、市商务局、市国税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计局、市口岸局、各区配合)

九、提升对外招商质量和水平

(十九)推进精准招商。市区两级招商机构明确分工定位,市级层面聚焦重点行业、园区、项目,统筹指导各区对外招商和重大项目布局,完善商务、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动的招商机制;区级层面瞄准目标企业精准发力,引进和服务项目落地,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细分产业龙头企业和全球100强最具创新力企业。开展高端技术招商,瞄准科研院所、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协同打造创新平台,推动我市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各区利用横琴自贸试验区功能平台增创招商优势。(市商务局牵头,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各区配合)

(二十)促进存量外资企业优化升级。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落实“互联网+”行动,通过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提升外资企业发展层级。鼓励外资企业开展品牌经营,加强研发创新、质量管理和营销服务的引导,强化企业品牌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市科工信局牵头,市商务局、各区配合)

(二十一)优化重点产业园区吸收外资环境。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参照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园区按项目直接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推动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支持其开放型经济发展。(市商务局、市国税局牵头,各产业园区配合)

十、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利用外资保障机制。建立全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定期协调解决制约外资利用的关键性问题。加强驻外经贸代表处建设,做好驻外招商工作,促进经贸信息交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严格兑现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在引进外资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市委组织部、市商务局牵头,市外事局、各区配合)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意义,加强与上级部门协调沟通,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合作。牵头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地,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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